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军事课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体艺〔2019〕1号)《江苏省学生军事训练安全工作规定的通知》(苏教体艺〔201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军事课以让学生了解掌握军事基础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忧患危机意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提高学生综合国防素质为目标,以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遵循,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强军目标根本要求,着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为重点,为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建设国防后备力量服务。
第三条学校将军事课作为学校办学的重要内容,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进行教学评价和督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办学水平评估和军事课课程建设评价。
凡本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均应按本实施办法参加军事课学习和训练。军事理论课不得免学,军事理论课成绩不合格,必须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军事技能训练成绩不合格,必须补训。因身体缺陷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持个人申请、医院证明,经学校人武部批准,可免除或暂缓军事课、军事技能学习任务。缓修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生补修。擅自缺训者按旷课处理。军事课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者,不予毕业。
第二章 军事课教学时间、内容与学分
第四条军事理论课的内容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要求,主要包括中国国防、国家安全、军事思想、信息化装备、现代战争等内容。军事理论课教学时数为36个课时,2学分。
第五条军事技能训练时间安排2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个训练日(8课时为1个训练日),2学分;军事技能训练一般安排在第1学年开学后进行。
第六条军事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军事科目训练和思想政治教育。
军事科目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要求,主要包括共同条令教育与训练、射击与战术训练、防卫技能与战时防护训练、战备基础与应用训练等。具体训练科目可根据学校实际设置,其中共同条令教育与训练、射击与战术训练、防卫技能与战时防护训练以及战备基础与应用训练中的战备规定、紧急集合、行军拉练为必训科目。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解放军优良传统、艰苦奋斗、集体主义、爱国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等。
第七条军事课教学考核内容与方法:
1.军事理论课为在线上机考试,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
2.军事技能训练以百分制计分,其中军事科目训练为技能达标考核,各科成绩总计为80分;思想政治教育由教官教师评定考核,政治教育、思想表现、作风纪律、内务卫生总计为20分。
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和军事技能考核成绩都必须取得60分以上,方能取得相应学分,其中一项不及格者,都需补考或补训。军事课成绩由人武部(国防与军事教研室)负责报送教务处。
第三章 军事课教学工作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八条学校成立军事课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宣传部、教务处、人武部、学生处、团委、教学评估处、财务处、后勤处、后勤集团、体育部、信息化办及国防与军事教研室负责人等组成。
第九条军事课教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武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总体协调及负责执行具体事宜,保障军事课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按部队编制成立军训旅、大队、中队等组织。军训旅旅部设在人武部,并抽调有关人员成立军事课教学、政工、后勤保障等3个工作组,各组分工合作。军训旅第一政委由学校分管领导兼任,旅长由人武部部长担任,政委由学工部部长担任,副旅长、副政委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参谋长由国防与军事教研室主任担任。大队长、中队长由部队教官担任,大队、中队指导员由相关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新生辅导员同时担任带训教师。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军事课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学院学生科长、团委书记、辅导员为成员。
第十二条带训教师应深入训练现场,及时了解训练的进展情况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协助、配合带训教官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和突发事情。带训教师每天在训练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第十三条军事课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联系承训部队,拟订军事课教学计划、组织召开军事课教学工作部署会、安排有关工作。
军事课教学计划应包含组织领导机构构成、军事课编组、军事训练计划、动员教育计划、后勤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军事课的教师配备,采取学校与部队聘请相结合的办法。军事理论课教学教师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政治思想好、热爱国防教育事业、有一定军事专业素质和教学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军事技能训练由部队干部和承训战士负责。
第十五条军事课教学期间,学校各级组织及人员要积极配合承训部队工作,落实军事课教学计划,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军事课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军事技能训练课教学总结及表彰奖励
军事技能训练结束后,军训旅要向学校军事课教学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军事技能训练总结。军事技能训练结束时组织进行汇报表演和校阅式;进行个人总结和鉴定,评选优秀技能训练学生个人和集体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各级军事课教学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军事课教学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制订军事课教学计划,全面领导军事课教学工作,研究决定军事课教学工作的有关重要问题。
2.负责提前联系承训部队,与部队协商确定承训官兵的人数,负责向承训部队和学校带队干部、教师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命令等。
3.组织领导技能训练的前期准备工作,协调学校与上级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学校与承训部队之间的关系,保障武器弹药、训练器材的落实和各项训练科目的顺利进行。
4.领导学校军事课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军训旅和各二级学院开展工作,抽调人员,抓好军事课教学中的各项保障,协调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矛盾。保障教学场所、训练场地、教官和学生各项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的落实。
5.做好军事课教学工作的动员、慰问、检查和总结等工作。
第十八条军训旅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校军事课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计划,组织军事课教学的实施。
2.领导各工作组的工作,按军事课教学工作要求明确工作组职责分工和人员;负责做好与军事课教学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置。
3.制订军事课教学工作进度表及作息时间表。及时了解训练情况,掌握军事课教学工作进度,督促、指导、检查训练计划的落实,保证军事课教学工作教学质量,组织考试、考核等工作。
4.根据部队条例和学校实际,对学生军事课教学期间在集合、着装、仪容、言行举止、内务设置、课堂听课等作出具体规定。
5.抓典型,总结经验,及时组织观摩、交流,推广好的做法。
6.抓好军事课教学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组织评比、宣传、会场布置等工作。
7.确保信息畅通,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8.做好军事课教学期间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9.做好军事课教学期间的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
10.组织军事技能训练汇报表演和阅兵式。
11.组织军事课教学总结、鉴定以及优秀个人和集体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九条二级学院军事课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做好军事技能训练思想动员及发动工作。
2.做好本院学生的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
3.做好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4.做好带队教师的选派工作及训前服装的发放。
5.完成其它由学校军事课教学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军训旅首长职责:
1.旅长主要负责军事科目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课的工作,按条例抓好全旅作风纪律,检查督促训练组的日常工作,加强对教官的管理,协助政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政委主要抓好协调工作,负责学校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检查督促政工组、后勤组的工作,协助旅长抓好军事课教学工作。
3.副旅长、副政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4.参谋长是军训旅的首长之一,是军事技能训练的直接领导者,主要依据训练大纲和条令、条例,科学组训,严格管理,落实有关规定,严防各种事故。
第二十一条大队长、中队长职责:
1.主要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及行政管理工作,坚持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原则。
2.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无安全事故。
3.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关心爱护学生,禁止任何打骂、体罚、讥讽等不良行为。
4.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处处保持人民军队的光辉形象,把人民解放军的好思想、好作风、好传统传给学生。
第二十二条指导员及带训教师工作职责:
1.做好军事技能训练思想发动工作。
2.做好军事课教学期间学生的考勤工作。
3.与承训部队教官共同负责学生操课和平时纪律及安全工作。
4.协助医生及时妥善处理训练中出现的伤病号。
5.协同部队承训教官开展学生内务卫生检查、评比。
6.及时向军训旅、大队汇报有关情况、反馈信息。
7.协助做好军事技能训练结束后的总结评比和成绩登记。
8.做好其它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参加军事课教学工作的学生职责:
1.增强国防观念,激发爱国热情,端正受训动机,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认真上好军事理论课,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好基础。
2.执行军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听从命令,服从管理,一切行动听指挥。
3.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奋力拼搏,勇敢顽强,吃苦耐劳,刻苦训练,不断提高军事技能素质。
4.发扬集体主义精神,争创集体主义荣誉,遇事讲风格,讲团结。
5.尊敬老师、教官,关心同学,互相帮助爱护。
6.爱护公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高标准、严要求争做优秀学员。
7.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和安全规定,防止各种事故。
第五章 有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会议制度:
1.军、校联席会议。军事技能训练前后各召开一次,主要是上级领导指导工作、安排训练时间与内容、宣布军训旅编制组成、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总结工作等。
2.军训旅例会。每2天召开一次,各大队、中队领导参加。主要是汇报情况、布置工作、研究解决问题。
3.中队会。每天召开1次,主要是清点上报人数、总结训练工作、提出训练要求
第二十五条请、销假制度:
1.军事课教学期间,原则上不请假、不批假。
2.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则须按级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归队后销假。
3.学生请假半天由中队长、指导员批准;学生请假离校外出或请假1天以上及带队干部请假,必须经军训旅主要负责人批准。
4.请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5.任何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旷课缺勤超过军事课教学时间的1/3者,视为军事课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武器管理制度:
学校人武部负责军事技能训练所用武器和装备的保管及养护,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关于武器管理的规定。
军事课教学期间,各级干部要把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管理任务来抓,经常检查情况,积极采取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严格执行交接手续,每次领取、回收枪支,都要进行登记,每天就寝前进行清点,做到帐、物相符,严防丢失。不准将武器随便交给别人摆弄,不准将武器私自带出训练场,未经批准,不准将武器拿出照相,不准将武器存放宿舍及其它场所。不准枪口对人,不准用枪支嬉闹,不准随便拆卸武器的零件,防止碰撞、摔打损坏武器及其零件。
对爱护武器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不认真执行枪支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人员,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丢失武器的责任者,按有关法律处理。
第二十七条奖惩制度:
1.奖励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2.奖励对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取得军事技能训练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3.奖励名称:军事技能训练优秀中队、优秀学员、优秀带队干部。
4.评选办法:按照“平时训练管理的成绩综合评定,结合承训部队的看法、评价、学生的反映”组织评选。优秀个人和集体经军训旅评议审核,报校学生军事课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评选名额由学生军事课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下达。
5.批评惩处:对违反制度、纪律的干部、学生,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安全工作制度:
安全工作无小事,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军事课教学期间,军训旅要加强对训练安全工作的领导,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各项工作必须做到定人、定岗、定责,确保军事课教学安全。
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体参训人员的安全责任心和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
2.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应经常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利安全的因素,促进安全工作的落实。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坚决杜绝打骂学生现象。
3.军事技能训练前必须对参训学生进行体检,做到先体检后受训,未参加体检的学生不得参加训练。因身体原因(如心血管疾病等)不能参加技能训练的,应提供相应的医学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4.搞好车辆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因实弹射击等原因需运送学生,必须选用有客运资质单位的车辆。各二级学院军事课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要亲自组织运送学生及物资,每辆车要指定一至二名安全员进行安全管理,执行乘车规则,防止超载,严格上下车秩序。
5.认真组织行军、宿营、野外生存等综合训练。训练前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专门安全工作预案,搞好思想发动和各项物资准备,行进中保持良好的行进序列、队形及联系,带队老师和教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解决好行进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6.组织好实弹射击。制定计划,规范射击程序。射击前认真布置射击场地,准备好枪支弹药,明示射击各类安全警戒线,安排好射击工作人员;射击中严密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射击场各项纪律;射击后检查枪支弹药,严防丢失,做好清场和讲评工作。
7.军事技能训练过程中,任何个人不得私存和给他人提供刀具、弹药、雷管等各种危险物品,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8.参训学员要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贵重物品,严防丢失或被盗。
9.参训学生严禁私接电线和使用电炉、电热水杯等电器,严禁下河洗澡,防止触电、火灾和溺水事故发生。
10.学生食堂要按照要求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不得出售变质、污染、不洁食品。学生要少吃生冷食品,不准喝生水,严防食物中毒和疾病发生。
11.军事技能训练应科学把握训练强度,注意劳逸结合,在炎热天气情况下,适当调整训练计划,防止中暑事故的发生。
12.落实医生值班和巡诊制度,医务人员在军事技能训练中必须增强责任心,发现身体不适宜参训的学生,要及时检查并报军训旅审查,军训旅根据其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缓训或免训手续。军事课教学期间出现的急重病号要及时抢救或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伤病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思想政治教育是学生军事课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军事课教学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保障军事课教学任务圆满完成的关键,学工部、团委、各二级学院各级领导、带队教师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军事课教学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十条加强军事课教学目的和意义的教育,调动学生参加军事课学习的积极性,刻苦训练、磨练意志。向人民解放军学习,开展优良传统、艰苦奋斗、吃苦耐劳、集体主义和人生观、价值观等教育。
第三十一条积极开展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三级动员,发挥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可采取英模事迹报告会、座谈讨论、主题班会等形式,并充分发挥报刊、影视、广播等宣传工具的作用。
第七章 后勤保障
第三十二条军事课教学期间按有关规定为承训部队官兵提供食宿等必要的后勤保障,保证接送官兵、师生的交通运输、实弹射击及办公等所需的费用,由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解决,由军事课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支配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学生军训服装、设备的定做、购置由人武部统一负责。
第三十四条军事课教学期间学生要统一着军训服装,并佩带军训标识。学生军事课教学期间的服装费、伙食费、教材费由本个承担。
第三十五条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后勤处负责安排值班医生,设立军事技能训练现场值班点,负责学生、教官、带训教师的医疗保健工作。
第三十六条教务处、体育部协助落实军事理论课教学场所、军事技能训练训练场地。学校后勤集团负责学生军事课教学期间的饮食、开水、公寓、卫生、车辆等后勤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军事课教学期间学生的文体活动经费及慰问学生费用由各二级学院在学生活动经费中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人武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