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校党政领导下,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师生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自我保护的自觉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及因公或因私来校的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校内道路、广场及校门附属区。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农用车、特种车辆)、摩托车(三轮、二轮)等。
(二)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条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七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条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有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不得在校园道路上练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
第三章机动车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公有车辆和校内教职工私家车及与校内发生劳务关系人员的车辆,须填写《盐城工学院教职员工机动车辆校园通行申请表》(从保卫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提供相关材料,经各部门审核盖章后交到保卫处统一录入校园门禁系统,免费进出校门。未办理申请录入系统的,按社会车辆进行收费管理。来校执行公务的车辆经门卫同意登记后可进入校园,出门时由接待单位提供公务券出校,否则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缴费。
第十条 校园内除垃圾清运车辆、驾校合同管理车辆、临时应急救助的出租车辆外,禁止拖拉机、农用车、出租车驶入校内,其它特殊情况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施工车辆须按指定的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 各种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学校车辆均应停放在停车位或不妨碍行人及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在校内阻碍交通行驶的道路上。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靠道路右侧,学校大门口50米内不准停车。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停放在校园内过夜。
第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三条 学生开学、新生报到、毕业生离校、招生考试等期间,为维护学校交通安全,保证道路畅通,校内交通由保卫处组织人员指挥、管理,进入校内的车辆一律按指定路线行驶、停放,车主妥善保管好车内物品。
第十四条 严禁证照不全车辆驶入校园;校外人员摩托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校外人员确因公务须进入校园的,其摩托车须在校门外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学校后必须服从值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无证驾车和练车。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校区主干道机动车限速为30公里,其余道路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笛。校内教职工车辆有三次以上超速行驶及违停的,抄告其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校外车辆有超速行驶、违停现象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将设置成黑名单,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须注意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 载物车辆驶出校园时,要主动出示物品出门证,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经许可后方可出门。
第四章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学校对外卖车辆进入校门实行凭证管理,无出入证、无牌、无反光背心的外卖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外卖人员不得有超速行驶、逆行、边开车边打电话等不文明行为。发现外卖人员有三次以上违规的,将取消其出入证,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行政楼、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设定停车区域,师生员工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必须有序停放在车棚和停车线内,不得在楼道,楼门口及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遇学校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禁止停放的地点,不得停放车辆。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且破损自行车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
第五章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条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减速带、凸面镜、警示灯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和要求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批准,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经营单位门前不得任意放置物品,不得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等情况,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在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六章 交通事故、违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须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处,同时报警,保卫处安排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部门协助所在学院(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包括取消免费资格,禁止进入校园等);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二)机动车辆不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的;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的;
(四)未在指定区域教练驾驶车辆的;
(五)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的;
(六)发生校内交通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使用来路不明的自行车。
(二)购买、使用赃车。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民事、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