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校园内的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事宜。
第三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建立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经常性地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将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使师生员工掌握防火、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知识、技能。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必要时可确定部门班子其他负责人为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
外来驻校单位的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设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挂靠保卫处,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月应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学校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确保消防经费的投入,设立消防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用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培训、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十条保卫处代表学校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掌握学校消防安全情况,每学期主持召开至少一次全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审批、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五)督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订、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预算;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九)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保卫处组织实施落实。保卫处消防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消防经费预算,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加强节假日、寒暑假、大型活动等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四)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五)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六)参加学校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参加公安消防部门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工作;
(七)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原则,监督指导管理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积极推进消防技术防范工作,监督检查消防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做好技防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按照消防救援机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十二)监督检查校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操作规程和消防应急预案;
(二)建立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学校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七)按要求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消防值班工作;
(八)发生火灾,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九)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十)部门(单位)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依法申报、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必须申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施工资料应报备档案馆和保卫处留存。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宿舍安全员制度;
(三)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管理;
(四)保障学生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下列范围的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工培中心、卫生所、学生食堂、体育场(馆)、报告厅(会议中心)、超市、各类经营服务场所、大学生活动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中心、广播站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服务场所;
(三)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学生档案室、人事档案室、教学档案室等;
(四)水、电、气等生活要害部门;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保管、使用部门;
(六)计算机房、担负省市、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研究所、实验室;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空间;
(九)基建、改建、扩建等施工现场;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七条学校实验室等消防重点单位或消防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对配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学校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依法申报、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必须申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及与消防工作有关的图纸、资料等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各一份备案。要求做到:
(一)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二)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地下空间不准用作学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商店等公共活动场所,必须依法申报并审查合格,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并接受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承包、出租房屋的消防工作由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各项防范措施。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消防控制室不得移作他用,按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正常值班。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动用明火的单位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用明火单位应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实施灭火,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初起火灾。任何单位、人员都有责任为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提供协助。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消防设施及检测维修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消防设施、设备及灭火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等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支出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统一扎口由保卫处负责维护、保养、检测。
经费使用程序按学校现有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高层建筑和校园内师生员工宿舍的管理单位必须定期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三十条校园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卸、埋压、圈占。
第五章 消防监督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三十二条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情况;
(四)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校内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消防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消防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因堆放物品而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卫生所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指挥人员疏散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使用等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切实重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八条存在火灾隐患但又不能及时消除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存在隐患的单位应当积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危险部位。
第三十九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救援机构。
第六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专项消防经费、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是指维护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包括公共场所消防设备(消防水箱、水带等)、灭火器的配置、更新、维修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学校专项消防经费是指用消防给水管网、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自动喷淋设施、消火栓、水泵、水箱等)、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防排烟、送风、应急照明等)的检测、维护、维修和改造所需经费。
第四十五条消防经费须由学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按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四十三条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由保卫处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公共场所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日常消防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四条专项消防经费是指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隔离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的维修及检测和改造所需经费。专项消防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章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师生员工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每名师生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六条学校宣传、教学、学生管理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对新生进行不低于3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学生进入实验课前,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教育,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起火灾、自防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一)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和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八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必须制定相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九条学校各类实验室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其中,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必须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章奖惩
第五十一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检查、考核、评比等活动。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理;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及责令赔偿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部门、单位,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该部门、单位各类评优资格和有关责任人晋职晋级的资格。
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