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苏教规〔20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职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的层层落实。制订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二)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及物业管理做好各单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六)完成其他治安管理任务。
第五条各单位是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责任人,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第二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具体事务。
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法纪与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二)经常检查并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公有财产和师生人身及私有财产的安全。
(三)调解单位内群众纠纷,协助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区域治安防范工作的直接实施单位,在保卫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七条校门治安管理管规定:
(一)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应服从门卫的管理,不得妨碍门卫正常执行工作任务。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材料、大件物品出校,须主动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在履行登记手续后予以放行。
(三)校外单位借用本校场地、教室、会议室等开展活动及集体来校参观、听报告等,接洽单位应事先报主管部门批准,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内。
(四)门禁系统内机动车由系统识别出入校门;系统外机动车在规定通道办理登记手续进入校园,出门时能出具接待单位提供的公务券的则免费出校,否则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一)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无理取闹、聚众滋事等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赌博、非法传销、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公共场所的通风、照明、财物保管、报警系统、设施和消防及疏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重要的场所和部位应按规定安装技术防范设施。
(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学校的教室、文娱、体育场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非法活动、不健康活动,公共场所严格杜绝不文明举止。
(四)进入公共场所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惜公共财产,禁止破坏、损毁公用设备、设施。
第九条重点要害部位治安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全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师生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起决定性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部位,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由校保卫处认定,填写《重点要害部位审定书》,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各要害部位必须制定落实防破坏、防盗窃、防失密、防火灾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并纳入岗位责任制,予以考核。
(三)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员担任;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要害部位。
(四)各要害部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向保卫部门报告。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从组织上和物质上做好防范,做到发生意外时能及时补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学生宿舍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校宿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抢险和现场维护等。
(二)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禁止留宿异性,禁止异性在午休或学校明文禁止的时间段内逗留在宿舍内;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去。
(三)学生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吸毒、非法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
(四)凡已毕业、休学、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宿舍。
第十一条校园110管理规定:
(一)校园110报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严守组织纪律,按时到岗,做好交接班工作,严禁擅自离岗。
(二)接报警时,询问报案人要避免繁琐,尽量做到简单扼要,搞清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案情,准确登记报案人姓名、性别、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案件调查结束后,要将调查处理措施和结果记录在案,形成完整的值班记录台帐。
(三)值班人员接报警后要迅速做出反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校内出警要保证在5分钟之内到达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实施救助,重大情况要迅速上报保卫处领导及公安部门,紧急情况可直接拨打110、119、120等电话,巡逻队员和值班中心的联系要保持畅通,要服从保卫处值班领导的指挥调度,配合值班人员工作,互助互动。
第十二条校园内乱张乱贴、违章搭建、摆摊设点以及破坏校园环境的其他行为按《盐城工学院校园环境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按《盐城工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对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不重视校园秩序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的以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单位,学校将对该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校规校纪,但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